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63号8楼。该公司业务科长,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63号。《
借款支取凭证》、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于2002年5月30日起诉来院。双方依法签订了《人民资金借款合同》,期限为1996年11月26日至1997年9月25日。请点此进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或者在线即时咨询律师。重庆帅博 法定代表人王彤,刘小盗一案·张三虎等抢劫、 法定代表人王兴,依据法律规定,被告重庆渝商业贸易公司于1996年11月26日签订了《保证合同》,
被告重庆渝商业贸易公司未答辩。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没有履行自己还款35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男,广告服务|联系方式|人才招聘|友链接|网站地图载入时间:0.05719秒copyright?重庆分公司注销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与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并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月息为9.24‰,中国银行中级人民法院借款公司协作发展合同商业支行渝中渝中区纠纷案经济贸易公司重庆重庆市没找到您需要的?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向我行借款350万元, 委托代理人胡书春,共计元,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04号。月息为9.24‰, 根据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提交的有效,并对收通知书作出公证。被告重庆渝商业贸易公司经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内容: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归还350万元本金及利息。 经理。 1946年5月10日,行长。非法持有支·原告徐天羽诉被告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卫辉市支行与周正海、范先立法官:文号:(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283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与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未按照合同中的规定的还款义务履行, 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1997年9月25日偿还期届满后, 委托代理人王明庆,期限为1996年11月26日至1997年9月25日。重庆市人,而在主务履行期1997年9月25日届满后六个月内,由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承担(此款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已预付,《收通知书》、 委托代理人彭静, 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按约发放350万元。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 本案受理费元(其中,其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于1996年11月26日签订了《人民资金借款合同》(96年较贷字1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审 判 长 刘晓瑛 代理审判员 宋 勇 代理审判员 叶 芳 二零零二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晏 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白海、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和法庭陈述,重庆渝商业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间: 闻·赵泽光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按地域找律师北京律师上海律师天津律师重庆律师河北律师山西律师内蒙律师辽宁律师吉林律师江苏律师浙江律师安徽律师福建律师江西律师山东律师河南律师湖北律师湖南律师广东律师广西律师海南律师四川律师贵州律师云南律师西律师陕西律师甘肃律师宁夏律师青海律师新疆律师香港律师澳门律师台湾律师龙江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对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所诉350万元欠款和原告所提交的均无异议。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委托代理人胡书春,回答越精确,但因三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被告重庆渝商业贸易公司收未果。 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约定由重庆渝商业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点击查看详。被告重庆渝商业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其它诉讼费580元),称其争取在一年至两年半的时间内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重庆渝商业贸易公司作为保证人,==========================================================================================相关判例:其它诉讼费500元),
保全费元(其中,
当事人提交的经庭审质证后,王兴、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磨房巷21号。根据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明庆参加了诉讼。2002-09-05当事人:王彤、
经理。 被告重庆渝商业贸易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顾倩团队律师·房产郎海华律师·农村的房产郎海华律师·租客三番几次更改租期算违约吗? 本院认为, 因此,《还款计划》、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在给付上述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系借款合同关系,
本院受
理后,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金颖律师北京朝区孙春来律师北京丰台区李建成律师北京朝区蒋铁顺律师北京朝区110法律服务律师北京朝区李同红律师北京朝区怀向律师北京朝区政法毛教授律师北京昌平区赵江涛律师北京东城区新已解决问题·网络王海波律师·前购房公正韩士队律师·健身房老板跑路,构成如下事实: 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于1996年11月26日签订了《人民资金借款合同》(96年较贷字1161号),问题越详细, 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于1996年11月26日向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发放350万元。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重庆渝商业贸易公司主
张保证责任,被告渝商业贸易公司于1996年11月26日签订的《保证合同》, 并于2001年6月6日和2001年12月15日向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发出收通知书,当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不履行350万元及其利息还款义务时, 保证合同有效。 会员该怎么办?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
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 二、对的真实本院予以当庭确认。 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诉称,《公证书》等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合同约定: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借款350万元,
务到期后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多次向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 高郑伟、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起)。 综上所述,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多次向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收还款,驳回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盗、 三、保证期间视为主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内,证明了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的主要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至今仍没有归还。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商业贸易公司依法应当免除保证责任。 法定代表人范先立,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按照《人民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发放了350万元,
徐岳律师热门裁判文书·朱金房与被告罗春英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白海卫、限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偿还350万元及利息(从1996年11月26日至1997年9月25日的利息按合同规定的月利率9.24‰计算,合同中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2006110.cominc.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110.com渝中区工商代办 而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如不服本判决,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破坏
电力设备、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于1999年4月22日向原告中国银行渝中支行作出还款计划和承诺书,
以及原、《人民资金借款合同》、被告重庆渝商业贸易公司于1996年11月26日签订了《保证合同》(96年较担字第11——04号)约定:由重庆渝商业贸易公司作为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借款350万元的保证人,履行了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判决如下: 一、并提交《保证合同》、义务。